淄博市建委关于开展市政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淄建发〔2008〕50号)
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建城字〔2008〕16号)的要求和精神,结合我市市政行业实际,就做好全市市政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2007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城市桥梁、道路、照明、排水等市政设施及市政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狠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不断巩固和改善城市市政设施安全状况。
二、排查治理重点
(一)城市桥梁
1、各单位要在去年城市桥梁普查工作、危桥及隐患桥进行整改加固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城市桥梁管理档案资料以及信息数据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设立限载、限速、限高、限宽等各种城市桥梁警示标志;加强对超限超载车辆过桥的相关手续办理和监管力度;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建章立制,配备专职城市桥梁养护管理人员,加强对城市桥梁、特别是危桥和隐患桥进行巡查、养护维修,确保城市桥梁的使用安全。
2、按照市建委《关于对城市桥梁普查中发现的危桥及隐患桥进行整改的紧急通知》(淄建发[2007]116号)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各单位要按照权属关系,设定限期、督导城市桥梁产权相关单位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进行检测评估,组织专家论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加固方案。对于检测确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要采取断然措施,立即封桥并设置警示标志;对达不到相应道路荷载等级承载能力等存在隐患的城市桥梁,要立即采取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确保城市桥梁的使用安全。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城市桥梁,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城市桥梁,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要建立健全城市桥梁监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切实抓好所辖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养护维修、应急预案、信息管理等相关制度落实,进一步完善城市桥梁长效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