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委关于在委系统进行干部挂职交流锻炼的通知
(淄建发〔2008〕70号)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加大市建委系统干部交流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根据
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市建委《干部人事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市建委系统选派部分干部进行挂职交流锻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干部挂职锻炼的方式、时间
在系统内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干部在一定时间内由委机关到委属事业单位或委属事业单位到委机关 进行挂职交流锻炼,挂职锻炼时间原则上为两年,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
二、干部挂职锻炼的范围、条件
1、挂职交流的重点为委机关、委属各事业单位副科级及以下干部。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左右。
2、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理论政策和专业知识水平,具有一定的专业工作能力和工作基础。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清正廉洁,善于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三、挂职锻炼的程序、要求
1、委党委拟定干部交流人选;
2、派出单位党组织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交流对象,报委党委审批后组织实施。
3、干部接到交流通知后,要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通知限定的时间内(一般为一周)到新的工作单位报到。挂职交流的干部一般只转组织关系。
4、干部挂职交流锻炼涉及提拔的,要按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办理。
5、接收挂职锻炼干部的单位应积极安排有利于干部锻炼的工作岗位。挂职期间至少应轮流从事2个以上岗位的工作。
四、干部挂职锻炼的待遇
1、干部在挂职交流锻炼期间其原单位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及工资福利待遇等一切保留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