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五条 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建设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建委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定期组织学习。
第六十六条 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市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不搞迎送和宴请。
第六十七条 邀请市建委领导成员参加的内外事活动,由市建委办公室统一安排。区县建设局、委属各单位向市建委领导发送请柬,应首先交市建委办公室按程序呈送办理。
第六十八条 认真执行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接待规定。切实简化礼宾接待程序。委属单位可以接待的来宾。一律由各单位出面接待。确需市建委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宴请的,由各单位提出安排意见,提前报市建委办公室按程序审核报批。
第六十九条 市建委对外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把关。由市建委组织或经市建委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核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建委主要领导参加重要会议、活动,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的重要讲话,以及对基层检查工作、调查研究时发表的对工作有指导作用的意见,经本人同意可作适当报道。新闻单位对市建委组织或经市建委批准的活动的报道,需由委办公室统一核稿,报经市建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刊发。对某一业务方面的采访报道,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出面,确需主任出面的,需提前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协调。
第七十条 市建委班子其他成员出差市外、出访、休假的,应事前向主任请假。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应通知市建委办公室。外出、休假返回后,应及时向主任报告。
第七十一条 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市外或出访、休假的,应事前向分管副主任报告,征得同意后再向主任请假。
第七十二条 建立健全市建委行政工作问责制。市建委及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市建委整体工作部署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