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市建委办公室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的重要文件、决定事项、上级领导的批示件和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省建设厅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和决定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市建委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委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有关单位或部门报市建委的审批事项等;
(五)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议案、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督促检查的事项。
第五十九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市建委办公室要对需督查的事项及时立项拟办,起草包括任务要求、承办单位、办理时限等内容的督查通知,经分管领导审签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市建委办公室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检查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并督促其按规定向市建委写出书面报告。贯彻市建委会议的情况,应按要求时限报送。
(三)及时办结。各承办单位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落实工作,并按时限要求及时上报办理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市建委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同志阅批。
第六十条 接到市建委办公室督查通知后,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明确承办人员,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建委。报送市建委的报告,要真实、准确、具体、简明,一事一文,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同时单位存档。
第六十一条 市委、市政府及省建设厅领导批示件由市建委办公室负责办理,根据督办件有关内容,按照分工不同,分别送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阅批。由各单位具体承办,各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由单位一把手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建委办公室,由委办公室分别送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后,上报市委、市政府或省建设厅。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第六十二条 市建委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自觉维护市委、市政府的领导,重大事项须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和程序。
第六十三条 市建委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建委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建委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建委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建委发表讲话、文章或接受采访,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建委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须事先经市建委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