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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

  (一)属于各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市建委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
  (三)照抄照转上级文件。
  第五十一条 以市建委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科室或委属单位代拟文稿,主要负责人要对代拟文稿认真审核把关。内容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会签,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五十二条 委属各单位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不得重复发文,不得随意扩大文件的分发范围。属于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单位自行发文。属于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单位处理。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核事项外,未经市建委批准,委属各单位不得直接向下级建设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属于业务性较强或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要市建委同意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经市建委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建委同意”字样自行发文。加“经市建委同意”字样由委属单位发文的文件文稿,按市建委文件审核及送签程序运转。

第十章 信息反馈和重要决策督查

  第五十三条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要切实加强城建信息工作,及时向市建委反映建设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为市建委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十四条 城建信息反馈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市建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市建设事业发展中的重大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省建设厅各处室、单位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外地市可供借鉴的工作新思路和新措施。
  第五十五条 报送城建信息要围绕中心工作,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抓住切入点,要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第五十六条 市建委办公室要加强全市建设系统城建信息工作网络的指导,确保网络健全完善、高效运转。同时,要建立完善城建信息工作报送通报和考核机制,将信息工作考核列入年终政绩考核范围,对信息报送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迟报、漏报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十七条 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和各委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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