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委属单位报送市建委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单位职能的,主办单位要事先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主动搞好协商,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建委,由市建委领导协调或裁定。不得将未经认真研究、充分协商的问题上交市建委。
第四十四条 上报市建委的请示性公文,由市建委办公室按照规定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公文,按照市建委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主任审批。
第四十五条 加强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各区县建设局、委属各单位需要请示市建委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协调工作。市建委接办后,一般事项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单位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单位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单位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市建委办公室转有关单位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
第四十六条 市建委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四十七条 以市建委名义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城市建设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市建设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市建委向市政府、省建设厅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安排部署市建委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委属各单位和区县建设局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四)答复委属各单位和区县建设局报请市建委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五)批转委属各单位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第四十八条 凡以市建委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建委办公室审核和送审、送签。涉及政策性、规章性文件应先由法规科审核。市建委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市建委办公室审理的文件文稿。
第四十九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建委名义行文的文件文稿,由分管领导审核、审签,由主任签发。
(二)以市建委便函名义行文的文件文稿,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审签,由分管领导签发;如有必要,报主任审签。
(三)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报送的请示、报告类公文,由市建委主任签发。
第五十条 大力精简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可以市建委委属单位发文的不以市建委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市建委名义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