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大财务预算支出、审计事项。
(四)市建委规范性文件。
(五)召开全市性的会议。
(六)其他应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市建委专题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总工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和主持,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涉及两位以上领导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会议议题各单位提请有关领导研究后确定。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由有关科室、单位负责组织并负责起草纪要,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报办公室统一编号存档。
第三十八条 市建委工作例会,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市建委领导及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通报工作情况,沟通工作,研究确定不需要主任办公会研究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提请市建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市建委领导提出或由各单位提出,并报建委分管领导同意。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市建委分管领导审查或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和相关协调工作,由市建委办公室审查并报主持会议的市建委领导确定。会议议题应于会前2个工作日报送市建委办公室。
第四十条 因故不能参加市建委主任办公会议的同志,应于会前向主持会议的市建委领导请假,并通知市建委办公室主任,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单位主要领导不能与会,要事先向主持会议的市建委领导请假,同时告知市建委办公室主任,并授权本单位副职参加。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一条 市建委及委属各单位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鲁政发〔2000〕99号)规定的程序和格式办理。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市建委办公室负责市建委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市建委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市建委名义制发的公文。
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委属各单位报市建委审批的公文,由市建委办公室按程序受理。除市建委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建委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市建委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市建委办公室按规定登记、审核、运转。领导同志批示过的公文,统一交市建委办公室转办、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委属各单位报送市建委的请示性公文,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