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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

  第十七条 提请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建委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由市建委法规科牵头组织起草并依立法技术规范审核后,报市建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按规定上报市政府。
  第十八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建委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建委法规科依法受理并审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对以市建委为复议对象的行政复议或以市建委为被告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由市建委法规科负责具体办理。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要与责任挂钩、与经济利益脱钩。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行过错追究制,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部门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日常工作。市建委办公室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委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省、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市建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市建委及委属单位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及政策之外,应及时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五条 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市建委各单位行使权力的监督和检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加强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落实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其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区县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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