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办公室主任在市建委主任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建委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建委决定事项和市建委主任交办事项。
第九条 市建委各单位的主要负责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工作。受市建委统一领导,在本单位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涉及多个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调,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单位之间职能存在交叉的,通过理顺职能、完善制度等手段解决。
市建委各单位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责任。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条 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领导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一条 全市城市建设发展规划(送审稿)、年度计划、重点工作责任目标、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改革措施和大型项目、建设管理事务等关系城市建设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市建委内部管理的重要事项,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加强市建委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建委确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形成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并根据行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建委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情况。市建委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定政令畅通。
第十三条 完善市建委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法定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各单位提请市建委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和上级要求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要主动协商;涉及区县的,应事先征求相关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认真贯彻实施
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规定,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好水平。
第十六条 市建委根据法律、法规和建设事业发展需要,依法适时向市政府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