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定换证及有效期延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淄建发〔2008〕75号)
各监理企业: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定换证及有效期延期工作的通知》(鲁建建字[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达到《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8号令)及《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要求的企业,可申请资质核定换证,换发新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新版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二、凡达不到《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8号令)但符合《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02号令)要求的企业,可申请资质有效期延期,继续使用旧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旧版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到2009年7月31日,此后自行失效。
三、已取得新版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在此次换证和延期范围内,无需提供申报材料。
四、申请资质核定换证的企业,按照省建设厅文件第四条第一款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材料按照文件要求的顺序装订成册,并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的电子文档及相应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