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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全省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的意见


  (四)支持企业扩大经营范围。连锁龙头企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承办企业有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资格的,直营门店可开展乙类非处方药的经营。对连锁门店面积的要求,可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允许连锁超市门店按乙类非处方药条件经营部分中药材。对缺乏储运条件的企业,其药品可委托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代为配送。

  连锁龙头企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承办企业直营门店经营音像制品、书籍报刊,企业可持经原发证部门加盖确认印章的连锁总部许可证复印件,到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后,直接换领相关证件。连锁龙头企业加盟门店,经总部承诺担保经营责任,可参照直营门店办法执行。

  电信运营商、邮政等部门要支持农家店开展代理、代售电话卡、邮票、信封、明信片等业务。企业采用加盟方式改造的农家店开展上述业务的,可由企业统一申请办理,农家店持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到所在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连锁龙头企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承办企业直营门店需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可由各门店向所在地烟草专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办理可适当放宽现有数量和间距限制。卷烟制品可由各门店自行向所在地的烟草公司订货,由烟草配送中心送货到各门店。对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的农业生产资料承办企业,工商、农业、供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其扩大农资经营范围。

  四、努力营造构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的良好环境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的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要进一步清理有碍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的规定,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村商品市场体系的形成。各级商务、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业、金融、税务、工商、物价、质监、粮食、供销、邮政、药监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抓好督促落实,共同做好农村商品流通环节中的各项工作。

  要认真编制县、乡(镇)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发展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按照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整治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建立服务广大农村,方便农民生产、生活的农村流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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