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构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的政策与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整合相关资金的基础上,省财政建立“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采取贷款贴息和补助等方式,主要用于农村日用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的连锁经营和配送中心、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冷藏和低温仓储冷链系统、农村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粮食购销网络改造和仓储设施建设等。各地视财政状况给予相应的配套扶持。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对实力强、资信好、效益佳的涉农商贸企业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对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的承办企业,“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的承办企业,以及农业部定点市场积极给予综合授信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流通企业开展票据融资业务,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等方面予以倾斜。流通企业以自有不动产、动产进行抵(质)押贷款,有关部门要做好资产权证确认和相关服务工作,尽量给予优惠和便利。各金融机构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丰富服务方式,积极开展应收帐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新品种,多种途径解决农村流通企业融资难题。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连锁经营企业的信贷投入,积极改善金融服务。地方政府要加强协调,促进银企合作,逐步建立金融支持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的风险补偿机制。对已纳入国家开发银行信贷重点支持范围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项目,各地要将其纳入信用合作平台,各级担保公司要积极提供担保。
(三)实行税收扶持政策。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承办企业在省内实行跨市(县、区)经营的,增值税方面享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28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支持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鼓励商贸企业、邮政系统和其他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新建、兼并、联合、加盟等方式,在农村发展现代流通业。对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凭收购发票按13%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凭普通发票按13%的税率计算进项抵扣;对承办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应从农业生产单位开具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对承办企业和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按国家规定实行加速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