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没有企业年金方案或者企业年金方案不规范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或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并备案。
(三)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必须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并在我省备案的机构中选定。基金管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备案。托管人要按照规定开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和投资风险准备金账户。
(四)移交
根据移交协议,将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转入托管人开设的账户,由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投资运营。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基金投资合同的处理。
原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项目,在移交之前合同到期的,一律收回资金,暂时转入银行活期存款,不再签订其他投资合同,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后再按规定投资运营。
原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项目,在移交前合同未到期的,原资产管理机构应与新的受托人及投资管理人协商一致,在明确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将基金资产投资合同一并移交,同时变更合同管理人。
(二)不良资产的处理。
对出现不良资产或难以兑现承诺收益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产清理方案,按照谁承诺谁负责的原则在移交前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要明确责任和债务关系,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时如实说明情况,在各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可将基金资产与债务一并移交。
(三)困难企业原有企业年金的处理。
原有企业年金的企业已破产、重组或者因经营困难不再继续缴费的,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保留账户并进行管理运营;暂时中断联系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行委托人职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设立统一账户进行管理运营。
(四)个人权益保护问题的处理。
根据参保缴费记录和基金资产收益情况,认真清理、核对个人账户信息。按照原有企业年金方案或合同等约定的条件和原则,将基金资产量化到个人,收益公平分配,亏损合理分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参保企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有移交任务的地方都要将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成立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移交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厅(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的领导同志担任,养老保险行政及经办机构、基金监督机构、驻劳动保障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同志为成员。养老保险行政机构负责制定移交方案,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做好移交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清理基金资产,确保账目清楚、账实相符;对困难企业的原有企业年金履行好代行委托人职责。基金监督部门负责业务监督,确保原企业年金基金安全完整移交;驻劳动保障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纪律监督,确保移交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杜绝违规违纪和徇私舞弊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