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通知
(豫劳社养老〔2008〕31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厅属有关单位: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8〕41号)已于8月9日下发。为切实做好我省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按照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移交范围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资产以及由原行业和企业自行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资产(统称原有企业年金)均应移交给具备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运营。移交原有企业年金主要包括年金基金资产、负债、账户记录以及相关财务及业务档案资料等。
二、移交原则
公开透明。要认真听取企业和职工对移交工作的意见,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清理、个人账户权益确认、管理机构选择等要公开透明,保证企业职工知情权。
平稳运作。对原企业年金要先移交后规范,不能因移交而损害参保人员的利益和影响正常的业务运转,参保企业不得借机退保、擅自分配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和收益,确保移交工作平稳进行。
安全完整。要妥善处理原有企业年金资产,保护参保人员利益,做到基金安全移交;要维护基金资产的完整性,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滞留、挪用企业年金资产。
三、移交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由省、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企业自主选择接收机构,移交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人(企业)和确定接收移交的受托机构签订。
原行业和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自行移交。
四、移交程序
(一)清理基金资产
对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摸清基金规模、资产形态、盈亏情况等,认真核对有关账目,列出完整的基金资产清单,由参保企业和职工确认后,记清记实个人账户,做到账实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