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三、改进管理方式,加快推进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一)简化审批程序。将过去分阶段开展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实施方案进行合并,在编制实施方案中一并开展可行性研究。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的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调整由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部门负责,有关审批文件和验收意见报市水利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各区县(自治县)在保证投资效益的前提下,进一步减少项目审查、咨询和审批等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确需进行审查、咨询的,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二)创新建设管理机制。严格执行规划建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县级报账和“三公示”六项制度,强化城乡饮水安全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材料、设备集中招标采购,优先选用通过质量认证的产品。全面实行公开招标,优选专业化施工队伍。对规模较小的分散式供水工程,采取捆绑招标的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开展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及时公示,并按要求编制上报竣工资料。全面推行城乡饮水安全项目“竞标”激励制度,对城乡饮水安全工作年度任务完成得好的区县(自治县),适当增加安排下一年度计划指标;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区县(自治县),扣减或暂停安排下一年度计划指标。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鼓励各区县(自治县)不等不靠,在不突破市级核定的饮水不安全人口基数的前提下,加快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进度。市里在下达国家、市级投资计划时,优先保证先期建设完工、开展竣工后公示并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抽验合格的项目。同时,市政府将从2008年起,对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区县(自治县)给予奖励。要坚持整乡镇推进并销号和先集中、后分散的原则,集中人力、物力建设一批跨行政村和跨乡镇行政区域的规模化、集中式供水工程。按照《重庆市城乡供水工程标准图集》进行集中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提高供水保障能力。农村饮水要尽可能与场镇供水结合实施,促进场镇供水向农村辐射,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认真落实城乡饮水安全“三公示”(工程开工前、竣工验收前和违纪违规查处情况)制度,提高项目实施的透明度。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对各地执行“三公示”和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巡回监督检查,定期对工程进度、质量和资金筹集、使用等情况进行通报。
  (三)加大资金投入。国家及市级资金按313元/人的标准(以后随国家补助标准的调整作相应调整),定额包干补助到区县(自治县),不足部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受益群众自筹解决。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通过整合涉水资金、财政担保贷款、土地储备、逐步提高水利工程水价、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组织群众投劳筹资、推行股份合作等多种渠道,筹集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要严格执行城乡饮水安全项目县级报账制,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