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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1.临时用地申请书;

  2.1∶500用地范围地形图;

  3.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

  4.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5.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

  6.其他规定的材料。

  (二)审查报批。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送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临时用地申请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缴纳费用。临时用地申请在批准前,临时用地单位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及协议书的约定向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经批准后,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补偿费。

  (四)提供土地。临时用地单位履行本条(一)、(三)项并支付完补偿费用后3日内,由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权属人实地划定临时用地范围,提供临时用地。

  四、临时用地的补偿

  临时用地单位应按照临时用地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对被用地单位和农户进行补偿,有关补偿内容应明确写入临时用地协议书。

  (一)临时用地使用耕地(果园、牧草地按耕地计算,其他非耕地2亩折算为1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一年一次补偿,补偿标准不应低于当地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

  (二)临时用地使用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者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三)临时用地占用建(构、附)着物的,其补偿可参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征地的有关标准执行。

  五、工作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临时用地涉及的有关工作,切实做到依法管理、有序使用、补偿到位、提供及时。

  (一)高效快捷办理有关手续。对合法的临时用地,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确保临时用地单位能够及时使用土地。对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吃拿卡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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