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渝办发〔2008〕23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用地的范围
(一)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
(三)临时性的取土、取石用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特用林地和重点防护林地,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的期限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市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需延长期限的,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延期用地手续。
三、临时用地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用地申请。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属人依据有关政策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由临时用地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同时,临时用地单位需向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