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再就业优惠证》重新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劳社就[2008]33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9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进一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就业村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7]188号)的明确规定,现将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后,《再就业优惠证》重新确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优惠证》重新确认的对象
2008年底之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后又失业,并已重新进行失业登记的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48”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48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的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等。
上述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在其《再就业优惠证》重新确认后,可凭证继续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再就业优惠证》重新确认的流程
1.符合上述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个人申请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重新确认申请表。
2.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核实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申请表”上签署复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劳动保障机构。
3.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复核上报材料,并公示(公示时间为48小时)。对符合初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汇总打印花名册,将申请材料一并于4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4.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上报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汇总花名册、申报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5.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对上报材料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重新确认章后生效。
6.重新确认生效的《再就业优惠证》由各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组织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