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卫生局关于试行将丙型肝炎治疗列入医保门诊特定项目管理的通知
(苏劳社医[2008]8号)
各有关定点医院:
慢性肝炎是严重危害人群健康的疾病之一,病程迁延,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为努力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经有关专家论证后研究决定,将其中的丙型肝炎治疗列入医保门诊特定项目管理。为做好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
1.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2.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
二、结付标准
1.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72%,个人以现金支付28%;
2.利巴韦林: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以现金支付10%;
3.其他费用:仍按原医疗保险门诊有关规定结付;
4.凡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院记账后,统一按季向社保基金中心结算。
三、管理程序
1.病人认定
苏大附一院、市第五人民医院各成立3-5人的专家组,分别由甘建和主任医师和杨齐英副主任医师负责,按照诊断标准及治疗适应症(见附件1),确定门诊治疗病人。
2.诊疗流程:对确定的病人,填写审批表(见附件2)后进入治疗流程。每次就诊时凭审批表、有效医保证件由医院对处方进行标记。就诊后凭审批表、处方及有效医保证件,门诊收费处按结付标准收取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