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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强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强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铜署办发〔2008〕127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27号)和省建设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建科标通〔2007〕45号)及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综〔2007〕12号)文件规定,为加强我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加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的迫切需要,是改善建筑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有效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2008年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将纳入对各级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
  二、2008年1月1日起,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黔财综〔2007〕1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足额交纳专项基金。建设单位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专项基金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缴。
  三、专项基金的返还、使用和管理严格按黔建科标通〔2007〕45号和黔财综〔2007〕12号文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和缓征专项基金。
  四、各地要按照黔府发〔2006〕27号文件要求,加快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和实心页岩砖工作步伐,确保年底按时完成禁实工作任务。
  五、加强建筑节能的执行力度。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民用建筑节能验收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在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验收等环节认真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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