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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意见[失效]

  剩余利润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如本级政府需要,可适当调整上交比例。
  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和核定。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不同的组织形式和收益类别向财政部门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如实填报申报表,附送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上交收益金额。
  (三)财务监督。国资、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企业、有关国有股东或其授权机构不按规定申报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可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有关直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审计报告及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进行核查。对中介机构和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隐瞒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建立定期考核和评价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作为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与企业年薪制等收入分配政策挂钩,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制定相应配套措施。财政部门要会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部门抓紧制定有关的配套办法,及时处理和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逐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三)合理确定企业税后利润上交比例。从既有利于继续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又有利于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出发,以“适度、从低”为原则,合理确定企业税后利润上交比例。
  (四)科学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从着力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着力解决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着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出发,科学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五)认真做好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加经营预算的透明度,积极探索符合我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特点的管理方式,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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