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收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预算单位负责组织、监督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企业应按规定将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直接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向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四)年度终了时,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调整使用预算收支科目;审核、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国有资本收益。
(二)各预算单位主要职责: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监督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六、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
(一)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方式和上交比例。国有独资企业直接向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比例上交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红总额及国有股所占比例向财政部门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股权净收入由受让方全额上交财政;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东分享的清算净收入由清算方全额上交财政。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由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所处不同行业确定,一般情况分三类按以下比例上交:
第一类:有色、冶金、煤炭等资源性行业企业,上交比例为15%;
第二类:金融、石化、建材、轻纺等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上交比例为10%;
第三类:其他行业企业,上交比例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