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负责加强对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核实和管理,确保信息及时、准确。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标准和分析处理规范,承担信息分析任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加强信息审核,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数据收集、汇总和报告。
加强现有资源管理、利用和整合,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2 应急体系建设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布局合理”的原则,逐步建立符合省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
7.2.1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加强基础设施和设备装备,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条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水平。
7.2.2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建设
(1)加强紧急医疗急救机构建设。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要,建立甘肃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的协调指挥工作。各市州建立甘肃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分中心,各县市区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医疗救援机构。
(2)加强传染病救治机构建设。各市州建立1所传染病医院或1所后备医院,各县市区至少建立1所传染病(病区)科,负责传染病病人的收治工作。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察室,负责传染病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
(3)加强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地建设。在省人民医院建立全省化学中毒、核辐射和烧伤救治基地,负责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和烧伤病人救治及技术指导。
7.2.3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
全省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充实执法人员,加强执法装备,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3 卫生应急队伍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省卫生厅负责组建省级专业应急队伍,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化学污染中毒和重大创伤事故、救灾防病等专业队,每队不少于30人。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本级卫生应急救治队伍。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站),要组建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医疗队),配备基本装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省疾控中心组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队,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和特别重大、重大事件的现场处理。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组建4支省级卫生监督应急队,依法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组建4支省级转运医疗队,负责全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重病人、特殊伤病员转诊护送任务。其他省级各综合医疗机构要组建2支应急救援医疗队,负责全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临床救治和现场救援。各市州、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队伍。
各级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要服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指挥和调度。必要时,省卫生厅对全省卫生应急队伍统一进行调度。
7.4 培训和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队伍培训,并组织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演练中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政府同意。
7.5 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省、市州、县市区各建立1至2个备用留验观察站。兰州、敦煌、嘉峪关、庆阳机场,兰州、天水、嘉峪关火车站,以及各市州汽车客运站要设立1所相对封闭、能满足一定数量传染性疾病接触者或可疑病人的临时集中留验观察室。留验观察室启用,由当地政府及应急指挥部、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留验观察室卫生技术人员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从各医疗卫生机构中抽调。留验观察室要依法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信息。
7.6 应急物资储备
省卫生厅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每年提出省级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省财政厅负责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各市州、县市区卫生、经济、财政部门要根据省级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组织落实。应急物资储备采取实物储备、委托储备、生产能力储备、信息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省、市州、县市区3级储备制度。实物储备要定期更换,保证效期,减少损失。
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血液中心等应急专业机构中建立实物储备制度,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7.7 科研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