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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5.4 信息通报

  涉及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政府或省卫生厅向媒体和社会各界通报情况。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毗邻县市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原因、范围、发病、伤亡人数、以及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经卫生部授权后,由省卫生厅每月(季、年)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信息。

  5.5 应急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提出终止反应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建议,报同级政府或市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建议,报同级政府或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6 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应急反应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理效果评价、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在应急反应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6 善后处理

  6.1 善后处理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进行人员伤亡情况评估,组织开展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事发地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妥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遗体。因传染性疾病死亡者的遗体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6.2 奖励

  各级政府及人事、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6.3 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及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4 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6.5 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6 社会救助与保险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级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要发挥优势,广泛募集紧急救援物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受灾人群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机制,保障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帮助群众恢复生产生活。

7 应急处置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和应急物资,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7.1 信息保障

  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体系建设方案,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4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和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传递和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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