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预案制定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及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集足够标本,分送相关实验室,尽快查明事件原因。
(4)加强科研与国内外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制定应急工作方案。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定新发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的应急工作技术方案,并对技术方案提出修订建议。
(6)技术培训。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培训。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7)督导检查。组织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8)对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9)对整体预防控制技术工作效果进行评估,并预测突发事件发展趋势。
4.2.5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4.2.6 各级应急队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支援准备,准时集结待命。
4.2.7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进展情况。
4.3 非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必要时,启用留验观察设施。
4.4 分级反应
Ⅰ级应急反应由国务院和卫生部做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国家应急预案;Ⅱ级应急反应由省政府和省卫生厅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省级应急预案;Ⅲ级应急反应由市州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做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市州级应急预案;Ⅳ级应急反应由县市区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5 应急处置
5.1 应急处置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控制”和“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5.2 现场处理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伤病人员转为院内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应急队伍按照省、市州、县市区级顺序依次撤离现场。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险化学品泄露、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结束时,应急队伍的撤离,应由事发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或留验观察,对医疗设备进行统一消毒处理,检验合格方可撤离。
5.3 医疗救治
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伤病人员救治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原则由事发地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康复机构负责救治。院内救治按照危重抢救、专科治疗、康复治疗的基本程序进行。需要转院治疗的应按照“就地、就近、有利”的原则进行。各级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得拒收伤病人员。
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原则上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开展应急救援,同时,要向事发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需转入上级医疗机构或境外医疗机构救治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卫生厅审批。患者转运工作由救治医疗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