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4)霍乱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省,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50人以上;死亡5例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4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市州所在城市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中毒人员在100人以内,死亡1-9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和接种事件。
(8)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10-49人;死亡4人以下。
(9)市州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市区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省应急指挥部组成
成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卫生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省卫生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发改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旅游局、省红十字会、兰州铁路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省军区后勤部、武警甘肃总队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2.1.2 省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提出紧急防控措施,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到达岗位,落实防控措施;指挥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储备物资等,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组织人群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和疫区封锁决定;紧急情况下,直接采取措施封锁疫区,限制人员流动,防止食用受污染的食物和水源;组织应急技术、药物等科研工作;督导检查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