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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29号 2008年3月24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专业技术机构

  2.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应急反应

  4.1 应急反应原则

  4.2 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

  4.3 非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

  4.4 分级反应

  5 应急处置

  5.1 应急处置原则

  5.2 现场处理

  5.3 医疗救治

  5.4 信息通报

  5.5 应急反应终止

  5.6 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6 善后处理

  6.1 善后处理

  6.2 奖励

  6.3 抚恤和补助

  6.4 补偿

  6.5 责任

  6.6 社会救助与保险

  7 应急处置保障

  7.1 信息保障

  7.2 应急体系建设

  7.3 卫生应急队伍准备

  7.4 培训和演练

  7.5 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7.6 应急物资储备

  7.7 科研和交流

  7.8 经费保障

  7.9 通讯与交通保障

  7.10 法律保障

  7.11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

  9 附录

  9.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9.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框架图

  9.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单项预案构成

  9.4 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省在内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我省在内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省,并有扩散趋势;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在我省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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