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农用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署办发〔2008〕143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农用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铜仁地区农用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用船舶的安全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黔安〔2001〕第10号)和《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农用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铜署办发〔2000〕7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农用船舶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用船舶,是指农民个人所有,用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非营运的航行于本乡镇或临近乡镇,船长不足10米、限载3人以下的农业自用船舶(渔业船舶除外)。
第三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用船舶管理,成立管理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各级财政要把农用船舶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船泊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船舶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 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六条 县(市、特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农用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其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地、县有关农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定本县(市、特区)农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管理目标,履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