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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辽宁盛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换发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批复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辽宁盛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换发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批复
(辽财企函〔2008〕376号)


刘家奇等两位申请人:

  《关于换发辽宁盛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申请》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辽宁盛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换发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申请。辽宁盛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刘家奇、于晶为辽宁盛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三、同意刘家奇为辽宁盛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刘家奇(注册证号21000149)、于晶(注册证号21000155)、(周捷、白志强、王效军、施艳、张海英、韩丽)共8人为辽宁盛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五、辽宁盛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办公地址在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46号。
  六、辽宁盛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辽宁盛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辽宁盛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省财政厅和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九、接此批复后,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应当在60日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厅有权撤回、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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