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消费者协会要结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十五周年纪念活动,以宣传、贯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践行《良好企业社会责任导则》为重点,组织开展"诚信维权单位"创建活动,推动企业诚信水平再上台阶。同时,结合近期投诉和消费者评议活动,发布消费者警示,对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失信案例进行披露曝光。
(三)各地方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宣传活动。
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市(州)及其他城市举行由政府部门、企业、群众参加的广场宣传活动,同时要结合地方实际,通过制作展板、设置咨询台、发放宣传材料、制作电视公益广告或综艺节目、举办知识竞赛、编发诚信短信、开展网上论坛等方式,开展诚信宣传。
(四)新闻媒体要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宽领域的诚信主题宣传活动。
省及市(州)、县的新闻媒体要积极参与宣传月活动,开辟“诚信兴商”宣传专栏或专题节目,宣传诚信典型,揭露欺诈案例,并跟踪报道宣传月开幕式、论坛等相关活动。《四川经济日报》、《经营管理者》杂志社要加大对诚信兴商的宣传力度。
要结合地方实际,通过制作展板、设置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制作电视综艺节目、举办文艺晚会、发短信等各种形式开展诚信宣传。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整规办、商务、宣传、价格、卫生、海关、国税、地税、工商、质检、广电、食品药品监管、外汇等主管部门及企业联合会和消费者协会,要参照《活动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创造性地开展宣传月活动。同时,要组织指导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积极参与这项活动。
(二)宣传月期间开展的各类相关宣传活动,要统一使用"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标识(可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下载http://www.antifraud.gov.cn/)。
(三)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于2008年10月10日前将书面活动总结和《2008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统计表》,一并报送省整规办。
联系电话:(028)86264873
电子邮箱:zgb@scjm.gov.cn
附件2
2008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