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于2008年7月起实施部署,至2009年9月中旬前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08年7月25日-9月10日)
成立地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地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由地区行署分管领导任组长,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纠风办)、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卫生局、药监局、中国人民银行铜仁地区中心支行、社保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安排部署、督促检查、运作实施全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从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行署纠风办、社保局抽调,具体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也要按照地区统一部署,组建相应领导机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9月11日-2009年2月15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开展自查工作。一要认真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根据问题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历史遗留造成损失确实无法收回的基金(资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造成的,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时,逐级报上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作核销处理。二要认真排查新的问题,能立即纠正的要坚决纠正处理,不能立即纠正的要制定计划,限期整改纠正。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骗取社保基金等违纪违法案件,必须坚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要针对以往和现在审计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分级备案。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2月16日-6月15日)
地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于2009年4月至5月期间,组成三个检查组,分别由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地区监察局(行署纠风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分管领导带队,对各县(市、特区)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9年6月16日-9月15日)
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结合实际,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总结。要认真总结包括安排部署、自查自纠、检查验收阶段的做法和经验,侧重体现检查发现的问题、治理的措施、整改的落实效果以及今后工作打算等,并于2009年9月5日 前报送地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9年9月10日前汇总各县(市、特区)情况报地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经审定同意后,于2009年9月15日前 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上报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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