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设立地、县两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和专户,完善改革成本筹措机制,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有力支撑。要健全并认真执行财政专项资金、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企业划拨土地转让收益等制度,明确专项资金收支程序和管理办法,管好用好国企改革专项资金。同时,对涉及企业改制的税费项目及标准,要进行全面清理,纠正与政策相违背的事项,认真落实有关企业改制的优惠政策。
(五)着眼长远,重点突破,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推进国有资本有序退出。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和专门从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公司外,国有企业都要逐步改制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要按照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鼓励和支持县属企业之间的并购、联合、重组,以优势企业和名牌产品为核心,进行产业板块调整,推进行业整合,着力提高重点产业集中度。要充分发挥我区能源、矿产资源组合良好的优势,大力吸引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大企业、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参与我区国有经济结构布局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对不属于重要行业、关键领域和不具备竞争优势的企业以及劣势企业,要通过产权转让、重组、并购、解散、注销、依法破产等方式,实现国有资本有序退出。同时,要加快培育上市资源,鼓励和推进有条件的企业改制上市,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公司实施整体上市或主营业务整体上市。
(六)规范国企改革操作程序,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在企业改革过程中,必须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等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职工公布,并按规定进行备案和审批。企业改革方案要提交职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负责审批企业改制方案的单位,要聘请法律顾问,并由法律顾问对改制企业出具法律意见书,没有法律意见书的改制方案,审批单位一律不得审批。
(七)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体制保证。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地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国资监管体系,理顺职能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层层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严格依法监管国有资产。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营运的有效方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别要规范产权转让和国有企业改制行为,确保国有产权公开、公平、公正竞价交易,国有企业改制依法依规推进。
(八)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在国企改革过程中,要同步加强和改进党的组织设置,理顺党的工作和党员管理关系,创新企业党组织工作方式和活动方式,为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同时,要做好新企业工会组织的组建和会员关系的接续和接转工作。对国企改革工作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认真对待,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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