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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8、地下矿山落实防治水害制度情况,是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及导水构造情况。

  9、露天矿山是否按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

  10、露天矿山采场工作面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查,边坡稳定性是否进行定期监测。

  11、排土场设计明确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等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

  12、深凹露天采场配备专用防洪设施情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是否落实。

  13、对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取缔情况。

  14、督查各县市区对尾矿库的监管情况。

  (六)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方面:

  督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企业规范化管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

  (七)民爆物品方面:

  1、督查使用单位库房、使用场点周围环境情况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有专用库及专职看管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使用爆炸物品是否合法,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2、督查储存库房的建筑结构是否符合要求(门窗、照明、通讯、地面、防火、防雷击、防静电、防洪等);看守制度是否健全,储存与设计容量是否相符;进出库帐目是否清楚,帐物是否相符。

  3、对销售单位重点检查其是否具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是否按照民爆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专用仓库、销售记录、安全管理制度。

  4、督查运输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车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驾驶员及押运员是否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是否按运输许可的品种、数量、时限、路线运输,是否超量运输,是否按规定领用和清退等。

  (八)建筑施工方面:

  1、督查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2、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装、拆除方案的制订及使用情况。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情况。

  4、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管理和维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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