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劳动定员管理情况。煤矿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国有重点煤矿严格执行劳动定员的有关规定,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井下作业人数不得超过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13、防止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情况。落实防范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通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矿井的治理措施。
14、应急救援工作落实情况。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机构和队伍,配置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15、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需要督查的其他重大隐患。
(二)道路交通方面:
1、督查各级各有关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2、督查各县市区深化“五整顿、三加强”的情况和运输企业驾驶员培训、“三关一监督”、客运车辆技术状况专项整治等源头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3、督查各县市区打击短途客运车辆超载和农用车、两轮摩托载人营运的情况。
4、督查各县市区对事故多发路段和事故黑点的治理情况。
(三)防火方面:
1、督查各级各有关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2、督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消防设施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等情况。
3、督查农村50户以上大村寨消防水池建设情况。
(四)水上运输方面:
1、督查各县市区打击非法渡运的情况。
2、督查营运船只有关证照的持证情况。
3、督查渡口渡船的管理情况。
(五)非煤矿山方面:
1、督查是否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是否相符。
2、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实施爆破作业的情况。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距离、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制定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预防措施和落实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及清退登记制度;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3、地下矿山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4、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回采、运输、提升、通风防尘、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职业危害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状况。
5、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通风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
6、地下矿山制订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及采空区处理方案的情况。
7、地下矿山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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