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和地直各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行动起来,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此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来抓,以隐患排查治理为主线,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为重点,以减少隐患、遏制事故为目的,尽快构建安全生产层级管理体系。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按照上级的要求组织开展好本单位隐患自查自纠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制定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深入检查和指导。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协调和信息汇总。
(二)各督查组必须认真履职尽责。凡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必须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对无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且经停产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督查工作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跟踪落实整改”的原则,严格按照行署《关于各级安委会工作规则及检查制度》的要求进行处理。
(三)此次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凡组织领导不力,重视不够,督查效果差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地直各有关单位制定的专项实施方案于4月23日前报地区安委办备案,并于6月(7月、8月)2日前将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报地区安委办。
(五)各生产经营单位于4月24日前将本单位自查实施方案报所在县市区安委办备案。
(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六月“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各级安委办要定期编辑《工作快报》,及时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并加以总结推广,运用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
请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将本通知印发至所属各乡镇政府及辖区内各生产经营企业。
地区安委办联系电话及传真:8226001。
附:毕节地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毕节地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