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基层局文书受理岗根据审批结果打印《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或《不予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一式二份,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字后,一份留存归档,一份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持《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按照核定的预缴税款,到基层局窗口申报受理岗打印“税收缴款书”,缴纳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结算。
第三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未及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催报或进行实地查实,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一)基层局税源管理岗自纳税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通过征管信息系统税收管理员信息平台接收未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单,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的,基层局税源管理岗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3日内,打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式二份,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后,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份,并取得送达回证,并于月末填写《资料传递清单》,连同送达回证与另一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并移交基层局管理科所综合岗。
2.采取邮寄送达方式的,基层局税源管理岗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的次日,确定邮寄送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单,并在征管信息系统模块相应栏目内打“√”,确认后,征管信息系统自动将名单传递到基层局文书受理岗。
(二)基层局文书受理岗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3日内,根据邮寄送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单,分别打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装入税务专邮专用信封,在信封背面粘贴送达回证,写明邮寄地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名称以及《税务专邮发送清单》,通过邮政部门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三)邮政部门按照税务专邮协议书的要求送达税务文书,并将送达回证或退回的邮件送交基层局文书受理岗。
(四)基层局文书受理岗在收到邮政部门送来的税务文书回证或退回的邮件后进行销号,通过征管信息系统将税务文书送达结果反馈至基层局税源管理岗。
(五)基层局管理科所综合岗每月末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送达回证统一移交基层局文书受理岗归档。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填开或征管信息系统自动打印各种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时,除按税收票证使用办法规定填写外,还应当根据以下具体税款属性(来源),在税收缴款书的备注栏次予以注明:
(一)属于委托代征的税款,注明“代征”;
(二)属于代扣代收的税款,注明“代缴”。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现金、转账方式缴纳税款的,持《税收缴款书》向其开户银行或办税服务大厅银行窗口缴纳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办税服务大厅银行窗口按照规定将税款划解至国库行;基层局税收会计岗接到加盖国库行印章的《税收缴款书》报查联、回执联后,作会计销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