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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客观原因(财务会计处理)或者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延期申报的期限一般为一个申报期,最长不超3个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客观原因需要延期申报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期限内办理税款结算手续。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期申报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核准。
  第二十五条 纳税申报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届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报方式、缴税方式、申报类型(正常申报、补充申报)、申报内容、税款所属期等实际情况,从下列申报征收模块中选择正确的录入路径,录入纳税申报信息:
  正常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办理的纳税申报手续的申报类型;
  补充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了纳税申报手续后,又发现有应申报而未申报的内容,需要进行补充的申报类型。如:自查补充申报、评估补税申报、专项检查自查补报、查前提醒自查补报等。
  (一)选择“申报征收/受理申报/正常申报”模块,录入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或逾期但未跨月的纳税申报内容;
  (二)选择“申报征收/受理申报/补充申报”模块,录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跨月申报内容;
  (三)选择“申报征收/受理申报/专项检查”模块,录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专项检查申报内容;
  (四)选择“申报征收/受理申报/查前提醒”模块,录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查前提醒自查补充申报内容;
  (五)选择“申报征收/受理申报/受理定期定额日常申报”模块,录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日常申报内容(月、季、半年);
  (六)选择“申报征收/受理申报/受理纳税评估申报”模块,录入纳税评估补充申报内容;
  (七)选择“申报征收/受理申报/个人所得税数据接收”模块,接收个人所得税数据;
  (八)选择“申报征收/受理申报/受理年终申报”模块,录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申报内容;
  (九)选择“申报征收/受理申报/受理未达起征点户年终申报”模块,录入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年度一次性申报内容;
  (十)选择“申报征收/委托代征申报/委托代征税款汇总申报”模块,录入委托代征税款申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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