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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

  (七)车船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报告表(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报送);
  (八)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下列纳税申报资料: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
  (二)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三)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四)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基层局申报受理岗应当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具体申报情况,确定其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种类;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报送上述纳税申报资料。纳税申报资料同纳税申报表一并归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应当认真审核(征管信息系统自动进行逻辑审核)以下内容:
  (一)税种、税目;
  (二)应纳税项目或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
  (三)计税依据;
  (四)扣除项目及标准;
  (五)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
  (六)应退抵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
  (七)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
  (八)税款所属期限;
  (九)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纳税申报资料时,应注意审核以下事项:
  (一)纳税申报的时效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报期限、税款所属期限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要求;
  (二)税款计算的准确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的计税依据、税目、税率、税款是否准确;
  (三)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四)纳税申报手续的合法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资料是否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单位印章、法人印章、财会人员印章、办税人员(代理人员)印章或签名,有关证件是否合法。
  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空白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税申报时,应当在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税种栏次和税款所属期限栏次中填上具体的税种和申报纳税所属期限;计税依据、适用税率、扣除金额、应纳税额等栏次无具体数据时,应当填写大写的“零”;纳税人经营亏损的,应当填写经营收入、费用、亏损的具体数据。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加盖“涉税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受理时间、接收人员姓名或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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