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达起征点的;
(四)虽然未办理税务登记,但已产生应纳税费的;
(五)其他负有纳税申报义务情形的。
第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从下列纳税申报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一)直接申报(窗口申报);
(二)邮寄申报;
(三)电子申报(网上申报);
(四)简易申报(金融卡申报);
(五)其他申报(委托代理申报)。
第十四条 直接申报(窗口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纳税申报方式。
第十五条 邮寄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纳税申报方式。
第十六条 电子申报(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核准,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形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申报方式。
第十七条 简易申报(金融卡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在某一金融单位开立金融卡(账户)并与之签订《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后,在申报纳税期内,由金融单位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费,直接从纳税人金融卡(账户)中划缴税款而完成申报缴纳税款的申报征收方式。
第十八条 其他申报方式(委托代理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他人(中介机构)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纳税申报方式。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一)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月报);
(二)营业税减除项目金额明细申报表(月报);
(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月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月、季、年报);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定率征收的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实征收的纳税人);
(四)资产负债表(季报);
(五)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季报);
(六)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