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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8年8月26日 川财综[2008]54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为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将我省贯彻落实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除盲人按摩外的其他按摩业、网吧、氧吧等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收费项目;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详见目录。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向有关收费单位出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有效登记失业证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方能免交有关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有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方能免交有关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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