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1、拥有大连市户籍;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执行和本人申请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3、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且只存活1个子女;
  4、合法生育或收养的1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5、属于独生子女父母,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个人申报;
  2、村(居)委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3、乡级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信息录入;
  5、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抽查、批复。
  2008年扶助对象的确认按照具体的时间要求进行。从2009年起,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对象确认的时间和流程与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的确认同步进行。扶助对象资格具体确认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制定。
  四、扶助金标准与发放
  (一)扶助金标准。符合扶助政策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对伤残独生子女父母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金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也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对已经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扶助金发放。扶助金每年9月30日前由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一次性发放(2008年于12月底前发放)。委托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及时足额划转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做到准确无误。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委托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五、资金筹集与管理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纳入预算分别予以保证。其中,北三市、长海县和金州区贫困乡镇的扶助资金,市级财政补助50%,县级财政承担50%;其他地区市级财政补助20%,县级财政承担80%。对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和花园口经济区,市财政在5年过渡期内按属地现行政策执行,5年后与大连开发区同等政策。
  市财政局根据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汇总的扶助对象名单,在区市县补助资金到位后,及时将市补助资金拨付到区市县财政。区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市财政拨付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扶助资金在发放日前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各区市县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应在扶助金发放后30日内,向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书面报送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每年9月15日前,各区市县人口计生部门将下一年扶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并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据此编制全市下一年度预算,并按预算编制要求报市财政局。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