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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14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

  大连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和谐大连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 [2006] 22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 [2007] 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制度是对城乡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进行扶助的一项制度。实施此项扶助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有利于增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凝聚力、号召力和影响力,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响应党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规范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办法,形成规范统一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媒体宣传、逐级审核、张榜公布、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扶助金封闭运行,依托有资质的城镇和农村金融机构发放,资金直接到户到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不断完善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三、扶助对象与确认程序
  (一)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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