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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31号 2008年3月25日)


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与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共同研究确定的。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有关起草部门要把立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根据《计划》安排,按照“领导落实、工作人员落实、时间进度落实”的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相互配合,认真组织力量抓好落实,确保立法计划任务的完成。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有关起草部门要严格按照《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严把起草、调研、协调、审核、上报各关口,保证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凡不符合要求,特别是经协调未形成一致意见的,一律不得正式上报。

  三、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对法规、规章起草部门及省政府法制办书面征求意见的法规、规章草案稿等,要认真讨论研究,明确意见,按时回复。要积极参加起草单位召开的立法协调会,对有关问题要及时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广泛征求意见。各有关部门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法规、规章,要采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集思广益,做到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确保制定的法规、规章有利于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

  各有关部门在起草法规、规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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