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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办法》的通知


  (六)群众举报被公布企业的加工、配送或分餐过程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被查实的;

  (七)市食安办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深圳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核查项目

  2.深圳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申请核查表(略)

  附件1
  深圳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核查项目

  被查单位:                                           核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内容编号核查项目评价记录
核查办法事实记录
1具有餐饮加工和配送的合法资质。1.1*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取得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查阅原件 
2具有固定的加工和经营场所,加工经营场所的面积与供应和配送的规模相适应。2.1生产加工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的地区,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 
2.2生产加工用房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库房、加工间、主副食烹饪间、分装间、洗刷消毒间、更衣室及其他附属用房。各部分用房面积应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 
3通过HACCP体系认证。3.1*餐饮加工和配送过程建立并实施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查看原件现场查看 
4具有每天1万份快餐以上的加工和配送能力。4.1*具有与每天加工、配送1万份以上快餐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查阅记录 
4.2*具有与每天生产1万份以上快餐相适应的加工能力。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查阅记录 
4.3*具有与每天生产1万份以上快餐相适应的配送能力。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查阅记录 
5具有与配送食物食品安全要求和配送规模相适应的运输工具、容器和保温、冷藏设施,能在与需求方约定的时间内将餐食配送至用餐单位。5.1具有与配送食物食品安全要求相适应的运输工具、容器和保温、冷藏设施。  现场查看查阅记录 
5.2采用加热保温方式加工的,应当在膳食烧煮后加热保温,使膳食在食用前中心温度始终保持在60℃以上;用冷藏方式加工的,应当在膳食烧熟后充分冷却(在2小时内中心温度降至10℃以下),并在10℃以下分装、储存、运输。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食用前须加热至中心温度70℃以上。  现场查看查阅记录座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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