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群众举报被公布企业的加工、配送或分餐过程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被查实的;
(七)市食安办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深圳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核查项目
2.深圳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申请核查表(略)
附件1
深圳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公布核查项目
被查单位: 核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内容 | 编号 | 核查项目 | 评价记录 |
是 | 否 | 核查办法 | 事实记录 |
1 | 具有餐饮加工和配送的合法资质。 | 1.1 | *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取得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 | 查阅原件 | |
2 | 具有固定的加工和经营场所,加工经营场所的面积与供应和配送的规模相适应。 | 2.1 | 生产加工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的地区,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 | |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 | |
2.2 | 生产加工用房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库房、加工间、主副食烹饪间、分装间、洗刷消毒间、更衣室及其他附属用房。各部分用房面积应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 | | |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 | |
3 | 通过HACCP体系认证。 | 3.1 | *餐饮加工和配送过程建立并实施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 | | 查看原件现场查看 | |
4 | 具有每天1万份快餐以上的加工和配送能力。 | 4.1 | *具有与每天加工、配送1万份以上快餐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 | |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查阅记录 | |
4.2 | *具有与每天生产1万份以上快餐相适应的加工能力。 | | |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查阅记录 | |
4.3 | *具有与每天生产1万份以上快餐相适应的配送能力。 | | | 现场查看座谈了解查阅记录 | |
5 | 具有与配送食物食品安全要求和配送规模相适应的运输工具、容器和保温、冷藏设施,能在与需求方约定的时间内将餐食配送至用餐单位。 | 5.1 | 具有与配送食物食品安全要求相适应的运输工具、容器和保温、冷藏设施。 | | | 现场查看查阅记录 | |
5.2 | 采用加热保温方式加工的,应当在膳食烧煮后加热保温,使膳食在食用前中心温度始终保持在60℃以上;用冷藏方式加工的,应当在膳食烧熟后充分冷却(在2小时内中心温度降至10℃以下),并在10℃以下分装、储存、运输。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食用前须加热至中心温度70℃以上。 | | | 现场查看查阅记录座谈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