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具有与配送食物食品安全要求和配送规模相适应的运输工具、容器和保温、冷藏设施,能在与需求方约定的时间内将餐食配送至用餐单位;
(六)具有一年以上的大型餐饮加工配送的经历,有重大会议、活动和其他城市配送的经验;
(七)企业在近一年内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八)具有较为完善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
(九)具有较为完善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经过相关培训,掌握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
第六条 我市集体用餐规模配送企业名单每年6月份接受申请,9月份公布核查结果。具体推荐程序为:
(一)由市食安办对外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请参加被公布单位的条件、申请方式、申请资料、评审方式等内容。
(二)自愿申请参加评审的企业向市食安办报送有关资料。
(三)市食安办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及时向企业反馈初审结果。
(四)由市食安办组织的专家核查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的资质、软件、硬件、服务能力、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等进行合法性和符合性的现场核查,专家核查组根据现场核查结果提出公布企业名单。
(五)市食安办对专家核查组提出的企业名单进行最终确定。
(六)市食安办将确定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的名称、资质、服务能力等向社会公布。
(七)公布企业名单应注明核查合格的时间及有效期。有效期为一年。被公布企业期满需要继续公布的,需在期满前3个月向市食安办提出续期注册核查。经市食安办注册核查合格的,将其在下年度重新公布。
第七条 专家核查组由市食品安全专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专家、行业代表等组成。专家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核查组一般由3至5人组成。专家核查组每次进行现场考核时,市食安办应派一名观察员,负责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第八条 有早餐、午餐需求的单位可自愿向被公布企业采购服务,具体服务方式和数量等事项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并依法签订服务合同。
早餐、午餐需求单位应提供与配送服务方式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卫生环境等必要的分餐或加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