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安监管〔2008〕332号)
各区安监局,光明新区管委会经发办: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一、登记内容
(一)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备案;
(二)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备案。
需进行生产、经营备案的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列举的品种。
二、设定依据
(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第
十三条;
(二)《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发布)第
三条、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登记条件
(一)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