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责任和期间、保险金额和费率。
1.保险责任。
政策性奶牛保险承担因以下原因导致保险奶牛直接死亡的赔偿责任:
(1)重大病害。包括: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
(2)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坠落。
(4)因高传染性疫病导致的政府强制扑杀。
2.保险期间:一年。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当地市场奶牛价格的七成以内确定,2008年暂定为3000元、4000元、6000元三个档次选择投保。
4.保险费率:6%,按照所选择的保险金额档次计算保费,分别为180元、240元、360元,其中养殖户分别承担72元、96元、144元。
(三)赔偿标准。
保险奶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发生因上述所列明重大疾病造成的奶牛死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赔偿金额: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
2.发生因高传染性疫病导致的政府强制扑杀事故,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赔偿金额: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每头奶牛政府补贴金额)。
3.若保险奶牛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保险奶牛每头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若保险奶牛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市场价格计算赔偿。
4.保险奶牛因不孕、非病理性产奶枯竭、畜龄超期等原因失去奶牛养殖价值,需要作为肉牛屠宰的,经奶牛所有人申请,保险公司按头数退还农户承担的未到期部分保险费,退保奶牛财政配套资金在年底统一进行结算退还。
(四)经营模式和承办保险公司。
我省政策性奶牛保险采取自营模式,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具体承办。
三、政策扶持
(一)对投保人给予扶持。
政策性奶牛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负担30%,省、市财政负担30%,奶牛养殖户负担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