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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陕西省政策性奶牛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陕西省政策性奶牛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9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陕西省政策性奶牛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五日

陕西省政策性奶牛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陕西保监局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48号),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08年农业保险工作保障农业和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08〕22号)精神,结合我省上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情况和奶牛养殖业发展的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政策性奶牛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协同推进、市场运作。

  政府引导是指开展政策性奶牛保险的市、县政府要将政策性奶牛保险的组织推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工作内容,引导和鼓励农户参加保险。

  政策支持是指对奶牛养殖户投保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扶持,减轻养殖户保费负担。

  协同推进是指财政、农业、保险监管部门和经办机构、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各方面共同努力,协同推进政策性奶牛保险工作。

  市场运作是指政策性奶牛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在充分调动经办机构积极性的同时,重视经营风险,并制订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

  二、主要内容

  (一)保险标的。

  参保奶牛须具备以下条件:奶牛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畜龄1-7周岁之间,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管理正常,免疫记录和统一标识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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