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一号)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8年7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九日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2008年7月2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科技创新活动,提高城市的核心竞争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体系,以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推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将自主创新作为城市发展的主导战略。
第三条 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充分体现促进科技创新的基本要求,并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技项目等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制定深圳市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以下简称科技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科技规划应当包括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目标、投入、关键技术与重大专项、政策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创新发展、科技政策与法规执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区政府实施科技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区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第七条 市、区政府应当探索建立适应自主创新需要的新型公共服务体系,组建战略研究、知识产权、技术转移、技术产权交易、情报信息等公共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