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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法律审查规定

  (一)重大行政决策拟定后正式上报市政府之前;
  (二)重大行政决策上报市政府并经市政府办公室进行充分协调之后;
  (三)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之前。
  第十三条 对决定进行法律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市政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拟定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市法制部门,同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该行政决策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行政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该行政决策的备选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类似情形的外地做法;
  (四)与该行政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五)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六)重大行政决策拟定的单位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
  (七)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市法制部门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重大行政决策拟定单位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补齐;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市法制部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
  重大行政决策拟定单位按本规定向市法制部门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十五条 市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审查时,可以开展下列工作:
  (一)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二)收集有关资料;
  (三)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
  第十六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审查时,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应当在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刊载。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审查过程中的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由市法制部门负责召集和主持,并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范围确定会议规模和参会单位。
  第十八条 市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审查意见或者法律审核意见,并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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